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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两个禁止性《规定》
 

为了严肃审判纪律,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审判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问题,八月初,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制定和下发了《关于规范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试行)》、和《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

两个规定适用于全市法院所有工作人员。《关于规范法官与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关系的暂行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一是严禁法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交通、通信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三是严禁法官让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是严禁法官请托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办理个人支付的费用。四是严禁法官请托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办理个人和亲友的私人事务。五是严禁法官要求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为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便利。六是严禁法官为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说情送礼,或者以其他方式干预公正办案。七是严禁法官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介绍或者指定辩护人、代理人、中介机构。八是严禁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情况和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

《关于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的暂行规定(试行)》的主要内容。一是严禁法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二是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转送钱物,或以其他方式干预法官依法履行职务。非履行职务,副院长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的案件,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副庭长不得过问非主管合议庭的案件。三是案件主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主管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院领导一律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审判机密。若遇过问,一律拒绝。

两个《规定》明确: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5 年 8 月 10 日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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