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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世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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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的联社主任
2003年12月20日,河北省高碑店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全志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3月,中共顺平县纪委开除其党籍;顺平县联社理事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提起刘全志,在顺平真是家喻户晓。其被捕前曾担任顺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主任。全县20来个基层信用社的人事调动、信贷资金的审批都掌握在他一个人手中。就是这样一个"大权"在握的人,是如何从昔日辉煌走向末日黄昏的呢?
刘全志,1960年3月出生,顺平县南尧城村人,19岁参加工作,在县木器场当工人,三年后调入顺平县朝阳信用社。由于其工作努力,198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朝阳信用社副主任、主任,1988年9月,又被提升为县联社副主任,1997年9月被聘为顺平县联社主任。从其工作经历可以看出,在工作之初,刘全志是积极努力、塌实肯干的,其"仕途"也可说是一帆风顺的。
作为整天与金钱打交道的金融部门,其规章制度可谓严而又严,细而又细。而此时已任联社主任的刘全志,对各种规定制度更是熟记与心。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职务的升迁,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私营业主和个体老板们一颗颗糖衣炮弹的攻击下,中弹落马。置各种规章制度于不顾,甚至独断专行,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违规发放贷款,大肆受贿,给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002年2月,顺平县某房地产开发商找到刘全志,希望联社能够购买其正在开发的住宅楼,并送给刘现金10000元。过了一个月,开发商见刘没有反应,又找到刘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0000元。这下果然见效,刘全志立即答应开发商的要求,决定联社购买其开发的住宅楼30套,并预付现金110万元。
2002年初,养牛户王某先后送给刘全志4400元的"国宝珍藏"纪念币一套和26800元的WTO金钥匙一件。当年12月,县联社下拨30万元的养牛贷款给下属信用社。刘全志不顾县政府扶持养牛贷款办法中每户1至3万元的规定,指示下属信用社将其中的20万元贷给王某。
2002年8月,刘全志生病在保定住院期间,又一养牛户给刘某为了能够得到贷款,在医院送给其现金2000元。到次年3月,刘全志便指使联社营业部主任给刘某贷款8万元。
2003年2月,县联社齐各庄信用社主任史某因业绩落后,面临被免职。为不被免职或免职后能够安排一个好点的职位,史某送给刘全志现金5000元。刘便未经集体讨论,私自安排史某为联社保卫科副科长。
2003年4月的一天晚上,私营面粉厂业主李某找到刘全志家中,送给其现金40000元。目的是感谢刘全志帮助其贷款80万元,并希望贷款到期后能够缓一缓,刘收了现金,至使80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
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刘全志便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38200元。数额巨大,给集体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本人也受到了严惩。真正应了那句老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刘全志的入狱有其必然的一面。放松学习,放松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思想政治上的蜕化变质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要原因。刘全志长期在信用社工作,平时对政治理论学习少,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概念淡薄,政治理论水平低,是其不能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来经营管理企业。与个体老板、私营业主同流合污,拜金主义严重,也是导致其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刘全志在很大程度是"栽"倒在"大款朋友"手里的。为了得到一点蝇头小利,对"大款朋友"的各种不合理要求有求必应,慷国家集体资产之慨。
另一方面,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也是该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案中部门权力个人化现象十分突出。刘全志集全县20来个基层信用社的人权、事权、财权于一身,使之凌驾于众人之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联社属集体企业,内部设有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有分工,贷款手续更是有一套完善的论证、考察、审批等程序。但对他来说,规章制度只是他用于制约别人的,根本无人可以监督他。审批贷款一个人说了算,他说贷给谁就给谁,所有的贷款程序对他来说只能算是一张白纸。班子成员、基层信用社的信贷员因自己职位的升迁、去留都掌握在主任一人手中,对其惟命是从。正是对权力监督的失控,才使的刘全志有机可乘,肆无忌惮地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益,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利益。
刘全志案再次警示我们,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要避免腐败问题的发生,就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宗旨教育和法制教育,坚定其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就要建立和完善符合单位特点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就要适当分解一把手上重才轻德、重使用轻教育、重印象轻监管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力置于监督之中,从源头上清除可能产生腐败的土壤。
(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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