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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度建设中,不仅要讲原则性,还要讲可操作性;不仅要注重约束性,还要注重规范性;不仅要抓好制度规定,还要抓好制度落实。为此,建议在制度建设中做到"遵循四个原则,处理好四个关系"。
  遵循四个原则
  1、 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一方面,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要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强的稳定性,重在明确一些政策界限,划出一些大的杠杠。另一方面,只有能够真正付诸实施的法规,才是具有生命的法规。立法过于原则,就难以落实,形同虚设。因此,法规制度还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 稳定性与适时变化相统一。法规制度作为一种明确、具体、普遍的行为规范,党员干部从规定中可以明确知道自己或他人行为是否合法还是违法的界限和标准。如果朝令夕改,不仅使法规制度本身难以实现其作用,而且会使人们无所适从。同时,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逐步深化,法规制度也必然要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法规立法适应客观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规定、修改或废止的活动。
  3、 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协调。党风廉政法规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互之间应该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协调统一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整体效能,有利于经济发展、改革深化和社会稳定。
  4、 坚持群众路线。这就是要作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纳众言,集思广益。新起草的党风廉政法规,既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又要征求下级组织、基层组织的意见;既要征求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征求执法执纪人员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切实的针对性、较强的可操作性。
  处理好四个关系
  1、 必须正确处理为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旅行职能服务和为纪检监察机关中心任务服务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职能的全面履行,需要完善的基本法规为之服务和提供依据、保证。因此必须重视基本法规的起草规定工作,为尽快健全党风廉政法规体系而努力。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当前的中心任务又要求及时制定出政策规定,以推进和保证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因此,加强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既要抓好基本法规的规定、又要抓好为当前中心任务服务的政策规定的制定。
  2、 必须正确处理党纪立法与监察立法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党的纪检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既有共性又有个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但在实施对象、内容、方式、权限、程序等方面又各具特点,有很大区别。这就决定了为之服务的党纪立法和监察立法既相互联系有相互独立。两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必须既抓好党纪立法,又抓好监察立法。
  3、 必须真确处理惩处立法和预防立法的关系。惩治腐败、必须立足于预防。法规制度建设要重点抓好预防性法规的制定,让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起到是非明确,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还要抓好惩戒性法规的制定,明确违反有关行为规范将导致的后果,为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依据和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为纪检监察机关实行强有力的监督提供依据和保障,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4、 必须正确处理立法与执法的关系。立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完善立法,而更重要的是为了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活动建立起一种正常的法制秩序。因此,立法之初,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一方面,立法不能一味迁就现实、默认现状,在歪风邪气面前步步退让,而不敢提出严格的行为准则和要求;另一方面,立法又不能脱离现实,不考虑执行中的可行性,而提出一些目前尚不可能做到的、过于严格的行为准则和要求。
(作者:蠡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 藏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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