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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容城县纪委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比如英国工业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也曾出现较大规模的腐败现象。当今世界 1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腐败现象的占大多数,但也确实有非常廉洁的政府,或者是轻微的腐败,甚至有被称为“零腐败”的北欧部分国家。我国的香港地区也被政治学专家们划入“零腐败”序列。
处在“后现代化”时期的中国,在社会转型期也未能“脱俗”。我们可以把世界上腐败的国家和廉洁的国家相对照,查找腐败国家的根源是什么,而另外一部分国家和地区能够建立廉洁制度的因素是什么?这虽然很难,但总是有一定规律可循。”
为此,我国政府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探索,如 1993年中纪委二次会议开始,提出了教育、预防、惩治三管齐下的反腐败格局;从2003年以来,新一届政府的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已经连续召开三次,对全年的政府反腐廉政工作进行布置和规划。过去两年的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提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办大案要案,全面推进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从历年来查处的腐败分子来看,仅省部级正职一把手就有陈希同、成克杰、李嘉廷、刘方仁、程维高、张国光、田凤山、韩桂芝等8人落马,如果算上副省级官员,其阵容令人叹为观止。可以说,我们的政府是有决心惩治腐败的。但是,由于我们过去对腐败分子的谴责基本是停留在对人性和世界观的层面上,忌讳说体制上有问题,结果陷入投鼠忌器的两难境地,虽然制定了大量的反腐败规定,却未能系统性地从制度层面考虑治本的手段。
在无数的“亡羊”教训之后,经过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的呼吁,建立一套专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依靠制度从源头阻断腐败的构想终于提上议事日程———在中共中央不久前发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下称《纲要》)中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从而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基本框架。 根据《纲要》的设想,建构这个制度体系的时间表,将是 2010年之前。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下发以书面形式表明了党和国家政府敢于正视问题与矛盾,并明确提出了制度化反腐的方向,同时,更进一步凸现出党和国家政府铲除腐败的决心和勇气。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这一要求发出了明确的信号,表明中共中央已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再联系《实施纲要》强调的“到 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这一目标来看,反腐败专门法律出台的时间将不会很遥远,而是近5年之内(即2010年之前)的事情。
二、《实施纲要》明确提出“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中共中央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着眼于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问题。
三、《实施纲要》强调:“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规范和全面推行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这些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的,有的是重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有的是创造性的新规定。从防治腐败的角度提出这些要求,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用人问题是最容易滋生腐败而又最难以调查处理的特殊问题。从现实生活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带病”提拔的严重现象来看,切实加大对这方面问题的惩治和预防力度非常必要。党内外群众对解决这方面问题的呼声也非常之高。上述办法和措施的提出,说明中共中央对这个问题是高度重视的,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和信心是坚定的,而且所提出的这些措施办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只要全党上下言行一致,严格按中央的规定和要求办事,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是能够得到有效防治的。
四、《实施纲要》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这些要求的提出,表明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应该对等,应该对其权力运用所产生的结果负责,有多大的权力,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来看,大都同权力与责任不对等,只顾使用权力,而不顾及其后果,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责任密切相关。作出明确规定,从必须承担责任的角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对于防治行政和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切实可行之举。
五、《实施纲要》强调:“建立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现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钱制度、征信管理制度。建立对大额资金外流有效监控的预警机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对于防治经济领域的腐败犯罪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金融账户实名制”有利于监控公职人员个人及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再加上现金交易限制和反洗钱制度,堵塞了个人或家庭财产以现金形式存在的渠道,使得个人或家庭财产只能以金融资金和实物的形式存在。而且因为现金交易被限制,实物财产也必须经过金融转账才能获得。这样,金融账户就可以集中反映个人或家庭财产的变化情况。这对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经济腐败案件有着关键性的作用,每一笔财产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银行转账才能实现,来龙去脉都有转账记录,腐败问题一查即明,而且证据确凿。这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查处经济腐败犯罪案件的难度,切实加大预防经济腐败犯罪的力度。
六、《实施纲要》强调:“健全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和重大投资决策追究制。”建立健全这方面的机制和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现实生活中,因投资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对这类案件的查处又往往过轻。
七、《实施纲要》强调:“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这些要求,有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关规定的重申,有的是创新性规定。这表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审计机关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八、《实施纲要》强调:“支持和保证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加强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增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这表明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
200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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